文/周必克(Joel R. Beeke) 译/李晋 马丽
堕胎合法化的法理根据是什么?我们来考察一些支持堕胎人士的论点,再确定这一做法有多大合理性。
观点一:胚胎不是人,所以可以被杀掉。
回应:尽管胚胎会长成婴儿,但正是根据这一点,胚胎自身还不是人。这一观点看似有理,但科学证明却恰恰与之相反。
首先,“胚胎”一词来自希腊文和拉丁文,原意是“小的”。当科学家们谈到人类胚胎时,他们并不是将其放在另一个物种类别中,而只是用此术语来代表一个发展阶段,如同婴儿、孩子、青少年和成年人等词语一样。胚胎是子宫里一个幼小的人。母亲们在谈到自己腹中的胚胎时说到“我的宝宝”,或怀孕类书籍说“你的孩子”,这样说是很自然的,也是正确的。
第二,从受孕开始,孩子就有了自己的基因密码,这密码显然使这个胚胎成为人类的一份子。这孩子的DNA也从母亲那里获得一个独特的密码,显明他或她不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人,只是暂时寄宿在母亲腹中。
第三,超声波造影显明,胚胎在发育的早期,就已经成了一个可识别的人的形状。胚胎不是一团组织,而是一个高度复杂精密但又很小的胎儿。受孕三周后,胎儿的心脏就开始跳动,向其身体输送血液。在六周时,胎儿的脑神经就可以用仪器检测到。所有流产手术都等于是在除掉一颗跳动的心脏和一个运行中的大脑。到了第八周,胎儿的手臂、手、腿和脚都发育好了,他的手指、脚指开始长出指纹来。受孕后十一周,婴儿所有内脏都发育健全了,而且运行起来。到了第三个月结束的时候,婴儿开始踢腿、旋转、翻跟头、张合手掌和做出面部表情。
按任何合理的标准来说,每个人类胚胎都是一个小小的人。杀害一个无辜的胎儿,就是谋杀。这就是为什么堕胎后的产物是可怖的:剪断的手、脚和头,被包起来扔掉。我们凭直觉就能知道这一点。人们也许看到切开的牛或者砍断的鸡腿会没什么感觉,但堕胎的景象会让我们觉得恐怖难过之极,因为那是被肢解的人体。未出生的孩子是有宝贵生命的人,因此必须被保护。
观点二:胚胎是依赖另外一个生命体才能存活的,因此胚胎不是人。
回应:一只袋鼠的幼鼠活在袋鼠妈妈袋子里,就不算是一只袋鼠了吗?当然不是。一个人所处的位置和情形都不能减损他或她之为人的事实。用依赖作为支持堕胎的论证,是建立在非常危险的基础上。如果依赖性让一个人不算是人,那么基于这一点,我们就有权利杀害子宫外的婴儿、瘫痪的人、智障者和老人了。我们能杀害那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吗?
让我们来想一想,有两个都怀孕几个月的母亲。一个母亲的孩子早产,另外一个母亲的孩子还在子宫里。第一个婴儿完全依赖医学技术的干预才能存活,另外一个依赖母亲的身体。那么,人可以杀掉早产的那个婴儿吗?如果这母亲进入婴儿监护室,拿刀杀掉她的孩子,医院会怎样反应?如果人不能杀掉早产的孩子,那么为什么能杀掉子宫里的孩子呢?这两个孩子都是有依赖性的。两个都是孩子,两个生命都受到法律保护。
观点三:一个女人可以随自己的意思处理她的身体。
回应:我们肯定一个女人对她自己的身体有支配权。但如何才是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体,是有界限的,包括是否会对另外一个人带来伤害。堕胎涉及一个孩子的死亡。若有人说一个活的胚胎是孕妇的一部分,这是不合理的:是她身体的什么器官?当未出生的孩子心脏开始跳动,那是谁的心脏?当胚胎的脑电波被检测出来,那是谁的大脑?怀孕涉及两个人:孕妇和孩子。两者的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每当我们谈到两个人的权利时,我必须防备更有能力的那个人去伤害比较弱的人。强者有责任保护弱者。母亲特别有责任去保护她的孩子。母亲就有权力对她的孩子为所欲为吗?事实恰恰相反,她有责任照顾孩子,或监督他人照看她的孩子。做母亲肯定是需要付出牺牲的。我们应当期待成年人为了保护孩子的生命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资源和自由。
观点四:性和生育是私人的事,我们不能干涉。
回应:我们相信人类的性行为是一件非常私密的事,表达出丈夫和妻子共享的一种深度亲密关系。但性也有公共的后果。我们的性行为会带来诸如控制或扩大疾病的传播、用尊敬或强暴对待女性、温柔养育还是性侵犯儿童、巩固或瓦解作为社会根基的家庭等方面的影响。所以,社会付出很大努力去保护婚姻、女性和儿童的尊严,都是与性和生育有关的。
人们有时说,美国宪法赋予性和生育的事务以隐私权,请读一下宪法,你不会发现那样的权利。实际上,第四修正案承认人们有安全权,免受“没有授权”的“不合理的搜查和逮捕”,但没有提到性、儿童和女性。
还有人会讽刺地说,“我觉得我在卧室做什么,是我自己的私事。”但如果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你正在卧室里谋杀一个儿童,那就成了需要公共干预的一件事。隐私不是一项绝对的道德权利,但谋杀一个儿童却是道德上绝对错误的。
观点五:将堕胎非法化会迫使一些妇女进到危险的黑诊所去作流产手术。
回应:支持堕胎的人广泛使用简陋堕胎导致一个留着血、频死的母亲和一个死婴在旁边这样的概念。但实际上,在堕胎合法之前,90%的堕胎都是医生在手术室里操作的。那种说堕胎合法化之前,每年有很多妇女因堕胎死亡的说法只是臆想。在1972年,美国有39个孕妇死于堕胎。《美国妇产科期刊》(2010年3月26日)承认,堕胎的合法化“对美国死于堕胎的妇女人数没有重大影响……合法堕胎本身才是美国目前与堕胎相关的妇女死亡的第一原因。”
每个死于堕胎失误的妇女都是悲剧性的损失,但每一个死于成功堕胎的孩子也是。我们不能只是为了让参与此类谋杀的成年人更安全,就使谋杀婴儿成为合法。此外,堕胎还有医学和心理学上的风险。让堕胎非法化实际上能保护上千万妇女的生命和健康。
问六:孩子在出生之前就死去,总比生下来没有人要更好。
回应:首先,给一个人权利去决定另外一个人的未来生活,决定他是“有人要”还是“没有人要”,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做法。这样一种观点会将高度文明的社会引向种族屠杀,就是杀害那些有精神障碍的人和“低等”种族。
第二,这个孩子从来就没有人想要吗?很多母亲不愿意怀孕,但她们仍会珍惜孩子,特别在把孩子生下来以后,还有很多父母等着要收养孩子。说一个孩子现在没有妈妈要,不等于他永远不被人爱。
第三,这种论点对那些已经生下来的“没人要的”孩子来说,有非常可怕的含义。如果宁可杀死一个婴儿,也比他没有人要更好的话,那么,那些无家可归的孩子呢?那些受父母虐待的孩子呢?杀掉这些孩子,也是对他们的爱吗?当然不是。爱呼召我们去教导他们的父母如何照顾他们,或替他们找养父母看顾他们。同样的道理,如果未出生的孩子真是“没有人要的”,我们就应该尽力帮他们的母亲用不同的眼光看他们,或者帮助孩子找到合适的养父母。
第四,谁给我们权利来决定最好让一个人活着还是死去?我们掌握那个人的生命所有权吗?我们确定知道那个孩子的未来吗?很多“没人要的”孩子们不是也在年幼时克服了严重的身体或情感障碍,成了有用的成年人吗?不是很多人尽管在痛苦的处境中,也宁愿智慧地选择活着,而不是自杀吗?
最后,这种看似有同情心的为“没人要的”孩子提出的论点,根本是说不通的。这最好是一种感性的、不合逻辑的诉求,而最差是对致命的自私的一种掩盖。
观点七:反堕胎人士总要把他们的信仰强加给别人。
回应:实际上,所有支持堕胎的人都在将他们的观点强加在别人身上,就是加在未出生的婴儿身上。他们这种强加的力度是如此之强,以至于导致这个孩子的死亡。如果未出生的胎儿是一个人,那么,当有人试图保护这孩子的生命不被别人夺去的时候,怎么会被别人指责为将信仰强加给他呢?如果未出生的婴儿是一个人的话,那么堕胎就是谋杀。如果堕胎是谋杀,我们就必须尽全力阻止这种做法。
《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现在一些人的权利比另一些人“更平等”,因为他们的“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显然可以被用来为他们夺去其他人的“生命”来正名。这严重拆毁了我们国家的政治基础。但如果人们行使他们的投票权,能让政府保护所有人的生命权的话,他们就做到了《独立宣言》所声称的。
结论
在批判性地讨论了支持堕胎的七个论证之后,我们能否在理性和伦理的基础上,诚实地得出一个结论说堕胎是合法的呢?这些相当于支持每年谋杀一百万婴儿的论点,是非常经不住推敲的。而且,当我们知道在所有堕胎行为中,只有5%是涉及强暴、乱伦或危及母亲生命的情况,支持堕胎是多么不合理的一件事,就更显而易见了。超过95%的堕胎是出于对经济状况、职业规划、个人方便或其他自私原因的考虑。这些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