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昱
教会成员制,指教会依据圣经进行治理、明确地方教会的成员,真实传讲圣道、合宜施行圣礼、忠心进行劝诫。然而今天许多教会和信徒谈到教会成员制的时候,有种谈虎色变的感觉。无论是北美的福音派教会,还是中国家庭教会,都有类似声音。北美教会近年来受“新兴教会”运动的影响,几乎反对教会的各种体制化形式,加上大批主流教会纷纷走神学自由化路线,所以福音派内部不乏批判教会成员制者。中国家庭教会则是由于历史原因,在1949年后与外国差会关系断裂后又饱受各种压迫,导致“为主受苦”和“持守真道”成为信仰生活中的重要主题,而诸如教会成员制这类问题在这种环境下根本不是什么值得去深思和实践的理念——这种影响到今日仍旧持续。
许多人反对说,圣经里无论新旧约都没有出现过“成员制”的说法,所以,我们基于“唯独圣经”的原则,必须反对教会成员制。比如索雷尔斯(Jamon S. R. Sorrells)就声称教会成员制完全没有圣经依据,只是来自各教会的传统,而信徒们是因为惧怕被贴上“不顺服”或“个人主义”的标签才不假思索地去接受成员制的。[2]有人说成员制在圣经的教导上添加了人的因素,成员制并非出自圣经,而是教会为了管理方便,从现代社会或者民主制度借来的管理方法,如此行是用人的方法限制了圣灵的工作,因此要忠于圣经就不该用成员制来限制教会的治理。有人强调说教会是神的家,我们都是家中的弟兄姐妹,所以用成员制来管理家中的成员是不合宜和没有爱心的表现。还有人认为教会之所以实行成员制完全是出于法律方面的考虑(比如需要界定教产集体所有权——此方面在西方教会考量更多)。
总而言之,根据上述这些说法,教会成员制没有一个合理的圣经基础。成员制在教会中即便可以实行,也不应当作为一个准则来看待。换句话说,成员制可有可无,大家根据自己需要选择就可以。
我们必须承认,随着教会规模的增长,教会里面日益产生的诸多管理需要确实是教会领袖层需要去面对的一个问题,成员制操作得好的话,对于解决这些管理层面的问题也是很有效果的。同时,在不少教会的成员制里,也确实融合了一些从企业管理制度里借鉴来的方法(这种做法对不对是另一个话题,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围)。对于一些有历史传承的教会而言,成员制的做法的确是从前辈们一代代传递下来的,历史因素在教会成员制的实践中占很大比重。然而,实用效果也好,历史传承也好,都不是实施教会成员制的主要原因。一个教会是否应该实施教会成员制的关键在于:圣经是否有这样的命令?因此,在此要问的正确问题是:教会成员制是否有圣经依据?
就此,本文要证明的是:教会作为圣约群体实施成员制是有圣经依据的。虽然圣经里的确没有出现过“教会成员制”的字眼,但是从圣约的角度去看整本圣经,从旧约以色列到新约教会,教会成员制的概念无处不在。福音派里有不少推崇成员制度的学者和牧师较多地从教会的运作和功能、新约初代教会的模式等方面来论证教会成员制的合理性。而在本文中,笔者首先会从全本圣经正典的视角,同时查考旧约以色列民和新约教会的运作模式,来论证教会成员制的圣经性和合理性。当然,这种视角是基于对改革宗的圣约神学前提的认可,即“旧约以色列民和新约基督徒都是神的教会”。[3]其次,从一个更加微观的角度,笔者盼望从教会的标志与圣约的关系入手来探讨成员制度的合理性。
教会与圣约
我们首先要问的问题是:何为教会?对于“教会”这个概念,比较常见的定义是:一群被呼召出来的神的子民。此类的定义是从“教会”一词的希腊文字根(Ekklesia)推出来的。相比而言,更好的定义是“教会是历世历代真信徒的集合”,[4]这是大部分人认同的定义,但笔者认为此定义仍旧不够精准,因为它虽然强调了教会超越时空的特点,但却没有点出教会和神之间的血脉关系,就是这些子民是因着与神立约而成为他的教会的。
弗雷姆(John M. Frame)在他的《系统神学》中提到教会的定义时,虽然他认为教会的本质是神在历世历代的子民,但他随后补充道,“这群子民是与神立约的”。[5]而克劳尼(Edmund P. Clowney)给出的解释更加完整,他说旧约的以色列会众(Qahal)和新约的教会(Ekklesia)都指的是实体的集合,但这集合的形成不是因为人的聚集,而是因为这个聚集是在神面前的,而且是一个具有立约意味的聚集。[6]因此,教会是历世历代神的子民因着与神立约而形成的集合,而圣约是教会本质里不可或缺的元素,是教会区别于其他聚集的根本所在。基督徒在每个主日的崇拜,本质上都是靠着与神所立的圣约在他面前的神圣聚集。这个聚集所在的建筑不是教会,这一群承受圣约的子民之集合才是教会——教会是一个圣约群体。
旧约以色列作为圣约群体的成员制
那么教会是从何时开始的?是源自旧约?还是在五旬节之后才形成?许多基督徒因为在旧约看不到“教会”这两个字,便断言说教会是新约时代的产物。时代论神学有一个很具影响力的观点,就是虽然旧约以色列和新约基督徒都是神的子民,但他们属于两个不同的群体,神对这两个群体的应许和预言是不一样的。所以旧约以色列不是教会,新约基督徒才是教会。如果我们认可这样的观点,那么要讨论教会成员制,自然只能讨论新约,因为旧约里没有教会。
但与时代论及受其影响的神学不同,圣约神学则认为从旧约族长时代开始,教会就已经存在。最早对教会的暗示,可以追溯到创世纪对亚当和夏娃的直系后裔该隐和塞特以及他们的后代的描述中。在创世纪4章中,我们看到此时人类已经形成了敬虔和不敬虔的两支,与该隐后裔的残暴狂妄相比,圣经对塞特后裔的描述是“……求告(原文有宣告之意)耶和华的名(创4:26)。”塞特后裔对神之名的求告或宣告其实可以理解为一种宗教式的敬拜[7],说明这个支派已经与神建立了一种盟约的关系——他们是最早的教会。
这个“敬拜与盟约”的线索发展到亚伯拉罕的时候更加明显,神与亚伯拉罕的立约总是与亚伯拉罕的献祭和敬拜连在一起(创12:7,15:17,22:13),亚伯拉罕的家族因着与神所立的约而成为一个被分别出来敬拜神的群体,也就是教会。在创世纪17章中,圣约关于割礼的条款细节,为亚伯拉罕的家族这个圣约群体划定了可见的边界。行在所有男丁身上可见的割礼就成为区别圣约子民和非圣约子民的记号(创17:13-14)。割礼就像一本公民护照,界定了某人与某个国的从属关系,而没有这国护照的人就不属于这国,无法享受这国给公民的一切权利与保护。割礼就是亚伯拉罕圣约群体成员的“护照”。
雅各一家下埃及四百年后,以色列民族形成。这既是神与亚伯拉罕之约的部分实现(关于后裔的应许),又是亚伯拉罕之约的延续。在神颁布给以色列民族的律法之中,割礼作为进入圣约群体的标志被继续强调。就如受割礼的亚伯拉罕家族的成员一样,以色列作为神的教会也有一个可见物理边界:每个家庭都明确公开地与神立约,由家中的男丁作为代表接受约的记号即割礼,从而进入圣约群体,承受守约的祝福和背约的咒诅。因此,所有的以色列民都有名字记录在册,民数记整本书都在讲这个问题。克劳尼强调道,“民数记的名字记录说明神在乎他圣约团体中的成员制,(天上的)生命册是这个制度的原型。”[8]
同时,在律法中我们也看见神要以色列这个圣约群体成为圣洁的心意——他要他们从世界、从埃及和迦南中分别为圣归于他——这也是神对今天教会的心意。律法就是以色列圣约群体成员需要持守的“制度”,而这“制度”与圣约群体的边界也很有关系。每每旧约讲到某人违背某些律法严重地犯罪时,总是提到将此人从民中剪除。“剪除”这个动作不仅是处死而已,在属灵上还有和耶和华的约断绝的含义,即此人的名字要从名册上拿掉,此人要从圣约群体之中被驱逐。换言之,此人与以色列所领受的救赎和祝福便无份了。如果以色列社群没有可见的物理边界,没有对成员明确的记录,那么“剪除”、“断绝”这类的惩罚动作就没有属灵上的意义,充其量只有法律上的意义。但以色列的律法远不止是民事和刑事法律而已,它更加重要和宝贵的地方在于它的神圣特质——这是神的命令,是关乎敬拜、救赎和应许的。所以,这些惩罚动作的属灵意义要大于它们的法律意义。律法作为以色列的“制度”一直沿用到后来的以色列王国和被掳后的犹太会堂,贯穿了整个旧约时代,直到基督的到来。
综上所述,很明显,以色列社群中是有体制化的成员制的。虽然圣经并没白纸黑字地出现这三个字,但是宗教概念上的“教会成员制”实际上是和以色列人的社会生活交融在一起了——以色列人的社会形态本身就是紧密融合了宗教生活的。因此,成员制在旧约以色列社群中的存在是无法辩驳的事实。
探讨至此,我们可以暂停并回顾一下本文开始提出的问题:教会成员制是否有圣经依据?如果我们认可圣约神学的进路,承认这条从塞特起始的圣约线索一直延续到后来的以色列国,那么就不得不承认作为圣约群体的教会是一直存在于旧约时代的,而且在以色列民族的体制和律法中被清楚地表达出来。既然如此,那“成员制”在旧约教会的存在便是不争的事实。但如果我们不认可圣约神学及其结论,而是接受时代论神学对旧约以色列和新约教会的二分法,那么整本旧约对我们探讨成员制毫无益处。因此,是否需要对旧约教会作为圣约群体的成员制进行探讨,其实是圣约神学与时代论神学的教会论之争。
新约教会作为圣约群体的成员制
随着启示的不断揭开,旧约教会的体制和律法,随着耶稣基督的到来得到了完全,而由基督开始的新约教会既是旧约教会的延续,也较之更加超越。在这样的视角下,旧约教会和新约教会共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都属于神的圣约群体,都由与神所立的约而建立。约的核心内容是在圣约群体之中的救赎:旧约教会因盼望基督的救恩而得救,新约教会因接受基督的救恩而得救。因此,按照圣约神学的研究进路,旧约和新约实质上并非两个截然不同的盟约,而是一个盟约在不同程度上的体现:旧约是新约的影子,新约是旧约的成全,而耶稣基督的工作是促成这个成全的关键。那么随着圣约从旧约时代向新约时代的延续,新约教会作为旧约圣约群体的继承者一样需要有明确可见的物理边界,这就意味着新约教会的成员必须是确定的,并且是记录在册的。
没错,新约对于成员制度的交代并不像旧约那样明确,不少人观察到这点,比如狄马可(Mark Dever)和保罗·亚历山大(Paul Alexander):“我们一再发现(教会成员制)的证据是不够充分的。但是道理却很清楚,也很一致。神想要将他自己的选民和选民身处的世界分别开来,那么,至少我们可以说地方教会的成员制是神这个愿望的一个极好且必要的反映。”[9]如果要在新约找直接的证据的话,那么新约里非但没有出现“成员制”这三个字,甚至连教会成员要被记录在册都鲜有表达。虽然提摩太前书5:9提到教会的寡妇要被登记在册,但反对者很容易反驳说,“这里需要登记的仅是寡妇,而非所有信徒”。因而类似狄马可和亚历山大在此处的这种论证最多只能算是推测,有从结论倒推原因之嫌。
因此,反对教会成员制者往往会诉诸于新旧约的不连续性,辩解说基督的到来既成全了律法,也就将旧约成员制成全了,所以新约的教会没有实施成员制的必要,我们只要信主就属于神看不见的国度或无形教会,所以无需用外在成员制来界定我在神国里的地位。比如上文提到的索雷尔斯,作为目前反教会体制化的先锋人士,提出“教会(Church)”和“聚会(Assembly)”的区别,将前者对应于无形教会,后者对应于有形教会,强调说圣经只要求我们成为无形教会的成员,而不是委身于有形教会的成员制。索雷尔斯实际上是混淆了无形教会和天国的概念,把无形教会完全等同于天国,而将有形教会或多或少与天国进行了对立。但根据霍志恒(Geerhardus Vos)对马太福音16:18的解释,当耶稣说他要建立自己的教会时,教会“被建立”的形象是一种有形体的表达,这形体是和神的国度相连的。[10]所以神的国度包含有形的部分,而且就在有形的教会中彰显出来。那么有形的国度就意味着必然有有形的边界即成员制的存在。克劳尼说得好:“任何人说成员制是不符合圣经的,就是没有抓住新约关于教会和圣礼施行的教导。”[11]
因此,要论证成员制的合理性,我们不能单从新约入手去找证据,而应该用整本圣经正典作为支持,着眼于上帝与教会所立圣约的一贯性来进行论证。新旧约之间确实存在不连续性,新约和旧约不是完全对等的。就成员制而言,新约不再像旧约那样主要依托自然血缘或家族来构建圣约群体,因为耶稣基督的福音显明,救恩扩展到了外邦,所有蒙神拣选、以信为本的人,都可真正进入亚伯拉罕之约(加3:9)。但是关于成员制这一概念,新旧约之间还是存在连续性的。旧约以家庭关系为依托的圣约群体,随着启示的渐进,到新约的教会被看作神的家,圣约成员因而被称为神家中的儿女;而信徒同为基督身体上的肢体的比喻,也说明了新约作者心中是存在成员制的图景的。旧约的成员制是融合了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和宗教关系的混合体,而新约的成员制则更加强调属灵的层面——神亲自成为圣约群体中的一员,由圣约成员所组成的教会则成为圣灵所住的殿。但正如上文指出的,教会作为神国在地上有形的彰显,同时具备属灵的特质和有形的体现。所以,既然新约教会在属灵层面上比旧约教会更加超越,那么新约教会就必须在神属灵的家中体现出比旧约更加超越的、有形可见的成员制,以向世人彰显神的荣耀,吸引他们进入神的家中。
不仅是成员制的概念在新旧约之间具备连续性,成员制的实践亦然。比如马太福音18章里耶稣提到的教会惩戒的步骤,如果被劝诫之人最终拒绝悔改就当被看作教外人——这就等同于旧约律法里的“剪除”之举,即此人从圣约中除名。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没有成员制存在的话,这种惩戒行为是无法实施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推论:虽然新约没有对成员制的直接教导,但却有对成员制的直接实践,这是基于新约教会对旧约教会成员制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
以圣约为基础的成员制与教会标志的关系
大部分的福音派信徒都会认可教会的三个标志:对神话语真实的传讲,对圣礼合宜的施行,以及对教会惩戒忠心的实施。这三个标志本身是带有圣约意味的,不论是新约还是旧约的教会都具备这三个标志。就如上述所论证的,教会作为一个圣约群体必须要有可见的组织形式(即成员制)来使其满足圣约的要求,同时也使得教会可以被合宜地治理。那么在这样圣约性和群体性的前提下,教会成员制就是这每一样标志的自然且必然的要求。
首先,在圣经中,传讲神的话语在旧约以色列民和新约教会中具有中心地位,被普遍认为是“蒙恩之道(Means of Grace)”的核心部分。[12]从摩西开始,之后的祭司、君王和先知,虽然分工不同,但是都肩负着要把神的话语忠心地传递给神圣约子民的重任。先知蒙召向百姓直接传递神的话语,君王用治理手段确保神的话语能顺畅地传递,而祭司透过献祭和圣礼把神的话语用可见的命令表达出来。在新约时代的教会里也有宣讲、治理和圣礼,主要通过长老(教导长老与治理长老)的事奉施行出来,执事则成为长老的帮助者。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圣道的宣讲是发生在立约的前提下的,上帝透过仆人说话的首要目的是要勉励与他立约的百姓,而不是圣约之外的人。以色列人清楚这点,所以摩西才会说“又哪一大国有这样公义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们面前所陈明的这一切律法呢?”(申4:8)在新约提摩太后书4:1-2中,保罗在鼓励提摩太传道时特别强调是在神和基督的面前、凭着基督的显现和神的国度,这也同样意味着传讲神的话语是一个在国度的君王面前、对圣约子民宣讲的圣约行为。
其次,圣礼也是神所赐的蒙恩之道,是建立在神的话语之上的。“神的话语加上圣礼的元素,就成为可见的话语,把不可见的恩典有形体地表达出来。”[13]圣经是神可听的话语,圣礼是神可见的话语,既是话语,则圣礼也必然带有圣约排他性和社群性的特性,所以要用成员制来决定谁能够参与到圣礼之中。洗礼是个人进入圣约团体即教会的开启性记号。从属灵的意义上来讲,洗礼是一个人与基督联合的标志和印记。而从可见的角度而言,洗礼也需要被视为“受洗进入有形教会的庄重誓言”。[14]既然讲到教会的可见性,有形教会建立可见的边界时必须由成员制来发挥作用。至于圣餐,根据耶稣基督在最后晚餐时的教导,它理应被看作是一个盟约性的餐宴,是只限于圣约子民的,这本身就是一个有边界的行为。所以没有成员制的圣餐是不可想象的,带来的只有混乱和咒诅,而没有成员制的话,教会也无法捍卫圣桌。
再次,如果教会没有成员制,那么在施行惩戒时,我们便无法界定“里”和“外”的差异。教会由耶稣得到了天国的钥匙,根据马太福音18章的原则,在地上可以捆绑人和释放人,这是教会惩戒的圣经依据,换句话说,教会因此可以代表基督在世人面前宣告一个人是否属于圣约群体,而一切受洗归入教会的成员都服从于这惩戒条款下。成员制之于教会惩戒的意义是十分直截了当的,如果没有一个可见的成员范围边界,那么惩戒就失去了意义。哥林多前书5:13保罗讲到要“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如果没有成员制,何来“中间”和“出去”呢?因此,从教会惩戒这一个实际操作环节而言,没有成员制的存在就会完全无法施行。
结论
“成员制”这几个字确实没在圣经中明文出现,单从新约找证据也不足以说明问题,但是当我们把整本圣经正典作为背景,以圣约为线索,就会看到只要教会存在就必定存在成员制。旧约以色列作为教会具有可见的成员制一事十分明显,而新约教会则默认了只要信徒经由洗礼归入教会,领受圣约话语的教导,参与圣约中的圣餐,服从在教会惩戒的权柄下,就必定有成员制在其中运作。因此,我们可以坚定地认为,教会成员制是有充分的圣经基础和合理性的,是任何一个基督的教会都应当采用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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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原居中国大陆,现在美国费城威斯敏斯特神学院(WTS)攻读教牧事工方向的道学硕士。
[1] 本文主要内容原载于http://cn.9marks.org/article/membership-necessity-for-covenant-community/,承蒙九标志授权,并经作者进一步深化与扩充,在本刊发表,特此致谢。——编者注
[2] Jamon S. R. Sorrells, Biblical Church Membership: A Look at the Modern Practice of Church Membership, 见于 2015年9月3日, http://www.batteredsheep.com/biblical_church_membership.html.
[3] Herman Ridderbos, Paul: An Outline of His Theology, Grand Rapids, Mich.: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7, p.332.
[4] Wayne Grudem, Systematic Theology: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Doctrine, Leicester, England: Grand Rapids, Mich: Zondervan, 1994, p.853.
[5] John M. Frame, Systematic Theology: An Introduction to Christian Belief, Phillipsburg, New Jersey: P & R Publishing, 2013, p.1019.
[6] Edmund P. Clowney, The Church, Downers Grove, Ill: InterVarsity Press, 1995, p.29.
[7] Herman Bavinck, Reformed Dogmatics: Holy Spirit, Church, and New Creation, ed. John Bolt, trans. John Vriend, Grand Rapids, Mich: Baker Academic, 2008, p.277.
[8] Clowney, The Church, p.104.
[9] Mark Dever and Paul Alexander, The Deliberate Church: Building Your Ministry on the Gospel, Wheaton, Ill: Crossway, 2005, p.61.
[10] Geerhardus Vos, Biblical Theology: Old and New Testaments, New edition edition, Edinburgh; Carlisle, Pa.: Banner of Truth, 1975, p.400.
[11] Clowney, The Church, p.104.
[12] 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Mich: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49, p.616.
[13] John Murray, Collected Writings of John Murray. 2: Systematic Theology, First Edition edition,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Trust, 1977, p.366.
[14] WCF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