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吕沛渊
前言
今日教会的一些乱象,乃是来自领袖与信徒不明白“教会治理”的重要。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忽略或不顾圣经所清楚定规的“教会治理模式”。
教会不是社会组织团体,更不是同乡会俱乐部。教会乃是主基督所建立的“神的国”(西1:13),必须完全顺服他的治理。他在圣经中赐下“教会治理”的架构与方法,以维护教会中的秩序(林前14:33、40)。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遵行圣经的“教会治理”。
圣经有关“教会治理”的教导,并未论及每一细节,例如:地方堂会应该选立几位长老,长老同工是否每周或每月召开会议。然而,圣经的确清楚昭示“教会治理”的蓝图大纲。教会必须忠心顺服遵行,不然就不是真正顺服主基督的教会。因此我们应当认真仔细查考“教会治理”的圣经准则。
本文根据圣经,讨论“教会治理”的圣经基本准则,包括三方面:(1)教会治理应由被按立的“合格长老们”来实行;(2)教会治理应由“长老团”监督;(3)教会治理应根据“圣经信仰准则”来施行,这三方面乃是“众长老治会”的特征与要素。
早期教会忠于圣经,遵行“众长老治会”的圣经准则。中世纪黑暗时期,施行一人独揽大权的教皇制。十六世纪的“改教时期”,欧洲大陆的教会归回圣经,恢复遵行“长老治会”。此后,改革宗教会持守上述“众长老治会”的三要素。福音派教会中有不具“长老会”之名,但实行“众长老治会”之实者;也有一些教会只采取三要素中的某一部分,以致成为半路凉亭,未能全然归正。
“宗教改革”之后,有些教会渐次偏离“众长老治会”的圣经准则,走向“主教集权制”或“独立堂会制”。“主教集权制”将教会治理权柄集中在创会领袖或牧者一人手中,容易导致独裁;“独立堂会制”将权柄归于会员大会多数表决,容易造成暴民结党。此外,堂会与堂会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主教统管众堂会,一意孤行”或“众堂会各自为政,众说纷纭”,都背离了圣经的“教会治理”原则。
今日华人教会,有许多独立于教会之外的“机构”崛起,另有不少“自由传道人”参与事奉。这些“机构”或“个人”都是凭自己的感动来事奉,不需向任何教会负责;遭遇困难或信仰偏差,也没有“众长老治会”的组织来辅导仲裁,以致让弟兄姊妹受到亏损,实在遗憾。
解决之道,在于归回圣经的“宗教改革信仰”,以及实行“众长老治会”的圣经准则。从圣经的启示与我们普遍的经验,清楚可见:“教会治理”是极为重要的,治理的型态与实行,是主的教会能否平安圣洁、合一成长的关键;此生死攸关的“教会治理”是许多教会领袖所忽略的,信徒所不顾的。所以,牢牢持守“教会治理的秩序”,以及恒常持守“纯正话语的规模”(提前3:15,6:20;提后1:13),是忠心事奉主的人切不可掉以轻心的。
我们唯有靠主恩典,归回圣经的“宗教改革信仰”,重建圣经的“教会治理”,尽心竭力传讲并遵行这些真理,目的是忠于主基督,造就主的教会,荣耀主的圣名。
一、教会治理是藉着“合格的长老们”来实行
1、众长老治会
新约圣经说到教会中的治理者,有“长老”、“监督”、“牧师”等不同的名称,然而这些名称都是指同一个职分“长老”。这些名称在圣经里交替使用,例如徒20:17、28;彼前5:1-4。
神的子民由“长老”来治理,在旧约里就已经清楚记载。当神差遣摩西去解救以色列子民脱离埃及的奴役时,神吩咐摩西“去召聚以色列的长老,对他们说:‘耶和华你们祖宗的神,就是亚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向我显现……’”(出3:16)。
在摩西时代,“长老”是神子民的领袖与立约代表(申21:19;出24:1;民11:16;利4:15)。在士师时代、王国时代以及被掳时期,“长老”都是民中领袖(士8:14;撒上16:4;王下19:2;结8:1,14:1,20:1-2;拉5:5、9;6:7-8、14)。两约之间犹太子民的历史,也清楚见证:会堂是由“长老”治理的。
当主基督第一次来临时,福音书多次记载“长老”、“管会堂的”。虽然犹太人领袖在当时是如此腐败背道,但是他们仍然不敢废除圣经的“长老治会”制度。所以,从旧约到新约时期,神子民团体的治理架构是一致的。新约中的使徒们,选立教会中的长老们,乃是根据旧约与福音书的背景。使徒并未创新更改从旧约已有的“长老治会”,乃是承继遵照圣经一贯的启示。
当使徒写信给各教会时,都是以“长老治会”为框架。所以,“长老治会”乃是从旧约到新约一脉相传的圣约子民团体之治理架构。此“长老治会”就是圣经的教会治理结构。在新约书信中,许多的经文引证了“长老治会”。使徒们在“教会治理”方面,明确指示当行的做法。
既然神设立“长老”在教会中治理,所以每一会友都必须顺服“众长老治理”:“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原文“治理”,作者注)你们的,且要顺服,因他们为你们的灵魂时刻警醒,好像那将来交账的人”(来13:17)。
2、“合格的”众长老治会
新约圣经清楚教导“长老”职分的资格条件。设立“长老”,不是单单给予“长老”的头衔;他们必须是“合格的长老”,才能承担教会治理的重责大任。圣经明言“长老”设立的资格,在旧约里就已经清楚表明“首领”的资格:“有智慧、有见识、为众人所认识”(申1:13);“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神、诚实无妄、恨不义之财的人”(出18:21)。
使徒保罗在提前3:1-7与多1:5-9列出选任“长老”的资格。我们应当谨记:这些对“长老候选人”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然而,许多时候,这些起码条件被视为理想完美的,而非绝对必须的。不少教会弟兄姊妹,潜意识中认为这些选任资格只是作为参考,因为不应期待候选人必须具备所有的这些条件。但是,圣经说:他“必须”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担任“长老”。此“必须”,与主耶稣对尼哥底母说“你必须重生”的“必须”是同一个字(提前3:2;约3:7),显示出这是无法妥协的“必须”。
圣经从旧约到新约,“长老”(包括监督,牧师)都是阳性词,可见“长老”必须是弟兄,这正是圣经所启示的“弟兄作仆人领袖”准则。所以,今日有些教会按立女性为长老或牧师,都是受到现代潮流的影响、背离圣经的妥协做法。从早期教会到宗教改革时期,直到十九世纪,都没有此怪异现象。二十世纪“女性主义”抬头,歪风渗入教会,才出现“姊妹被按立为牧师或长老”的错谬做法。
细看圣经所列出的“长老资格”,着重的“灵命与信仰”有三方面:处事为人的品格,对纯正教义的认识,家庭生活的见证。
他在教会内外必须具有好名声,因为他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事奉。他要以基督徒美好品格赢得大家的信任。所以,首先他必须是“无可指责”(提前3:2;多1:6、7);他必须在教会中成为敬虔生活的榜样,不可使主基督的名受羞辱。
“长老”也必须熟悉圣经真理,持守正统教义。他必须“善于教导”与“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提前3:2;多1:9)。若他在认知正统信仰上没有错误,这仍是不够的;他身为长老,必须能分辨洞察错误与异端教训;他必须有能力驳斥异端,斩除任何危害教会的世俗与异端之毒根。
任何“长老”候选人,必须有健康稳定的家庭生活。“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提前3:5)任何人不能好好管理自己的家,就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就不合适担任政府的公职,更不能担任教会的治理同工。
有关“长老”职分这三方面的基本条件,也都指向在教会中任职同工的通则:事奉的经历。初入教会的,不可担任长老(参提前3:6);在信仰与生活上,长大成熟需要时间。在“品格、教义、家庭”三方面的灵命成长,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呈现在教会弟兄姊妹眼前。
今日教会为求速效,常忽略此“时间”要素。有些神学生刚毕业,就立刻进入教会承担传道之职;新近信主的人中,有钱有势有才干者,常常很快被提升为同工领袖。这些灵命浅薄,信仰未扎根的人,未经事奉历练就承当重责大任,所以种下祸根。
教会必须对事奉同工候选人(有潜力的对象),给予长期的教义培训与事奉操练,以及考核他个人生活与家庭的见证。直到他们结出灵命信仰的成熟果子时,才能选立他们为同工。关于按立“长老”,更是要谨慎等候,不可轻率急促,因为“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份”(提前5:22)。
我们需要特别强调“长老”人选必须“合格”:合乎圣经的规定,因为这在今日教会中常被忽略。连出任政府公职的候选人,都必须符合该职位的基本要求条件,并且这些资格要求,都是清楚写在宪法或相关法律中。例如美国总统候选人资格,年龄必须至少35岁者,这显示立宪者深知:少不更事的人,不能担任领袖。
在政府的治理上,人们很容易明白,为何对政府官员的资格要严格审定。奇怪的是,关于教会的治理,却有人说:选立长老同工,不需要这么严格。好像教会中的治理法规,还不如社会中的政府治理法规来得重要。难道我们可以轻忽主基督在圣经中所赐的“教会圣工法规”吗?
3、“多数的”众长老治会
“长老治会”的另一特征,是由“众多的长老,一同治理”。使徒“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原文是复数,作者注)”(徒14:23;多1:5),实行正规的教会治理。今日许多教会忽略此原则,常由一位牧师或长老来主宰教会圣工,造成一人说话算数的独裁作风。另有些教会,是由会员大会投票,以民主表决来决定如何治理教会,造成结党纷争的暴民乱象。
圣经所定规的教会治理,既不是独裁专权,也不是民主争权,乃是将一地方堂会的治理,交付在“众长老”手中“一同治理”。众长老的共同治理,避免了“一人专制”的独裁危险,也防止了“会员结党”的无知斗争。创会元老或杰出领袖,仍然有其老我罪性;会员良莠不齐受人左右,民主表决容易盲目行事。唯有“合格的众长老,共同治会”才能“互相帮补,制衡偏见;同心合意,兴旺福音”。
其实,教会圣工牵连甚广,范围甚大,不可能由一人来监督领导。一个人的心力时间,无法兼顾教会日常众多的需要。众长老治会,可以按恩赐分工,有的善于公开教导,有的善于私下关怀,有的擅长处理行政。众长老同心同工彼此配搭,汇集恩赐来治理教会,就能一起服事教会整体全面的需要。
不但如此,在“众长老的共同治会”体系下,较年轻的长老们,可向较资深的长老们一起学习事奉,代代相传,不乏后继有人。如此“众长老治会”的教会,经验累积,恩赐互补,必是健康稳定的教会;正统信仰的传承,圣工事奉的承接,都在“众长老共同治理”中延续不断,日益增长。
西方政治的现代议会制度,乃是从改革宗教会学习而来的,将圣经的“长老治会”原则应用在国家社会,以避免独裁者专制,与无政府主义的暴民乱制。当然,西方政治“民主”代议制,只是借用了圣经的方法,骨子里仍是“人本人治”,并未归回“宗教改革运动”的“神本神治”。
西方民主政治,人民所选立的治理者(行政,立法,司法)都是人民代表,执行民意,向人民负责。教会中长老与同工的设立,虽然经过会员的投票认可,但是他们不是要遵行民意,乃是根据圣经,执行神的旨意,向神负责。所以,“众长老治会”,是在神面前,作为圣约子民的代表;要按照圣经,领导圣约子民,而不是被子民领导。因此,“众长老”是圣约代表,监督子民过圣约生活。
在“众长老”中,每位长老都是平等的同工。“宗教改革”之后的历史发展,在改革宗教会里,渐渐区分“治理长老”与“教导长老”(长老中从事传道教导者,即今日的牧师)。“牧师”也具长老职分,与“治理长老”共同治会。牧师不应被视为“主教”,高过其他长老;也不应被视为“雇工”,任由其他长老摆布。
4、执事的事奉
“执事”也是教会的同工职分。新约教会起始设立“执事”,是在使徒行传6:1-6。此段经文指明此职分的性质与责任。由于耶路撒冷教会中,照顾寡妇的事工引起了争议,使徒们祷告之后,认为他们主要职责是“专心于祈祷与话语的职事”,而每日照顾有需要的寡妇是很重要的,所以就选立“执事”来照顾她们。
使徒们也具“长老”职分(彼前1:1,5:1),经由他们安排,由会众选出“执事”。“执事”的资格条件是:“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的人”。后来,使徒保罗在提前3:8-13仔细列出“执事”的候选资格。主要的要求条件,也是三方面:人品要诚实,家庭有见证,教义要纯正。
然而,在真道信仰方面,对“执事”的要求,不如对“长老”的要求那样严格:执事必须“存清洁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提前3:9);长老必须熟悉正统信仰,“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就能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多1:9)。执事必须“固守”,长老必须“坚守,劝化,驳倒”。这是此二职分的基本区别。
长老的职责是“治理”,包括牧养群羊的监督与教导。执事不是治理者,乃是在“众长老”的领导之下,来服事弟兄姊妹。执事是长老的助理,特别是帮助长老执行教会的日常圣工,以减轻长老的事务担子。
今日教会中,关于“执事”职责混淆不清,有些教会(例如浸信会)以“执事会”作为领导班子,没有设立长老(除非视“牧师”为长老),牧师必须服从“执事会”的决定,执事会可以解聘牧师;或者,牧师掌权独裁,执事们只是执行牧师的决策。
如果我们对“执事”职分认识不清,则“执事”很可能成为只是办事人员。若是“众长老”以为“执事”只是听命办事的话,则忽略了圣经所规定的“执事”职分。我们必须谨记:“执事”并非“干事”。
根据圣经,执事是“祭司职分”,从事怜恤关怀的慈惠事工,包括探访,救济需要者,如此必然要涉及教会的财务运用。所以,执事除了从事关怀帮补需要者之外,也可在长老们的带领下,经管教会财物,作最有效的运用。如此一来,长老们就可将其时间精力,集中用于教导与牧养的职责。
5、总结
在本章中,我们根据圣经指明:上帝在教会中的治理,是借着他所选立的“长老”与“执事”职分,来带领圣约子民的信仰与生活。“众长老”治理教会,以教导牧养来造就群羊;“牧师”是教导长老,与“众长老”共同治会。“众执事”在“众长老”领导下,分担教会的关怀怜恤事工;“执事”主要是服事教会中有需要的人,扶助众长老,减轻长老的经营行政工作,使他们能专注于教牧圣工。
二、教会治理是藉着“长老团”来监督
在第一章里,我们论到“众长老治会”总原则;在本章中,我们根据圣经,来讨论“众长老治会”的架构与功能,即“众长老如何治会”。关键在于教会中“长老团”的分层权责。“众长老治会”不仅是论到“在地方堂会中,众长老治会”,也关乎“地区中各堂会之间,众长老共同治理众堂会”。所以,“长老团”在“地方堂会”与“众堂会所组成的区会”都扮演重要角色。换言之,教会的整体治理结构,都是由“长老团”来监督治理。
众长老的职责中,行政管理的功能是主要的。他们要监督教会的教义信仰,确保堂会中会众所学习的,是纯正福音信仰;他们要保护全体羊群,防范假师傅假教训的入侵。长老们也要监督教会按圣经施行圣礼,不容会友吃喝自己的罪。不但如此,长老们还要养育会众灵命生活的日常所需,执行圣经的管教:劝勉人,责备人,探望受苦的;长老们要作群羊的榜样,活出基督徒的生命见证。
1、地方堂会的“长老团”
在地方堂会中的众长老,组成本教会的“长老团”,治理本堂会众,被称为“堂会长老团(session or consistory)”。“堂会长老团”处理本教会的相关事务。例如,若有一会员有不道德行为,被控犯罪,长老团就要开会审理;或者,两位会友发生严重争执,不能和解,他们可要求长老团出面仲裁,以解决争端。换言之,长老团有审理仲裁的功能,以维持教会的圣洁纪律。
关于教会的管教劝诫,根据马太福音18:15-16,若有人认为对方得罪了他,首先要私下向对方说明;若是对方不听,就请一两位同去;若还是不听,就要告诉教会,即治理教会的“长老团”。长老团就要开会审理定案,施行管教,叫犯罪者悔改归正。
例如在教会中,有会员控告另一会员欺诈,应如何处理?一般教会不知如何处理,所以就不处理,罪没有对付,问题无法解决。自觉受害者就上告政府法庭,使徒保罗指出哥林多教会犯此错误:“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智慧人能审断弟兄们的事吗?”(林前6:5)如果教会是按照圣经所定规的“众长老治会”,就有合格的众长老,以智慧与公义来审断,施行管教劝诫。
长老团必须按照圣经,小心谨慎调查审理案件,聆听双方的证词,化解冲突,以带领双方在主里认罪和好。有时,长老团经过教导规劝,犯罪者终不悔改,则必须在劝诫无效时,宣判此人的罪状,施行惩戒;若仍不悔改,则开除会籍,以维护教会的圣洁。若当事人传讲异端教训,又屡劝不改,则必须将他逐出教会,以保守教会的纯正信仰。
总之,长老团如同一家庭中的家长,按照家规来治理全家的儿女,养育保护家人,鼓励听话的孩子,惩戒不守家规的儿女。
2、地区众堂会的“区会长老团”
同一地区的众堂会,应当在该地区彰显在主基督身体里的合一性;这是天上教会在该地区的有形彰显与见证。所以,众堂会的众长老组成“区会长老团”,一同策划该地区的合一圣工,彼此相助、资源共享,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过肢体在身体中的生活。
若该地区所发生的问题,牵连较广,不仅限于在一个堂会时,或者是“堂会长老团”不能解决的问题,则“区会长老团”(由各堂会的众长老组成)召开会议,共同审议处理。例如,教义的争论,异端的崛起,影响甚大,该地区的长老团必须共同面对解决。
圣经使徒行传15章记载:有些割礼派的人,到了安提阿教会,对外邦信徒说:“你们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这在教会中引起了争论。安提阿教会的领袖,知道事态严重,并且所影响的不只是本堂会,就派代表到耶路撒冷。众堂会在耶路撒冷,一同召开大会,“使徒和长老聚会商议这事”(徒15:6)。耶路撒冷会议,讨论所争议之事,解决并且作出决议,以书面信函发布至各堂会(徒16:4)。
此事件意义重大,显示:当一个堂会不能解决问题时,就需要由众堂会的长老团处理。此整个地区的众堂会长老所组成的会,称为“区会长老团(presbytery or classis)”。耶路撒冷会议也显示:使徒们是与众长老一同聚会商议,并非由使徒们自己决定宣告。使徒当然有权解释圣经教义;然而,使徒们愿意与长老们一同召开“耶路撒冷会议”,也都愿意顺服大会的决议。这显示神的带领:经由此转接过程,在使徒时代过去后,“区会的长老团”成为审议仲裁的决策单位。
另外,“耶路撒冷会议”的决议,是由使徒们与长老们共同的决定,所制订的“信仰宣言”,成为所有教会的信仰告白。众教会共同遵守的教义,是众教会在主基督里合一的有形见证。此“教义宣言”对于众堂会具有权威,保障了福音信仰,去除异端邪说的威胁。
正如“堂会长老团”处理本堂会内的争议,“区会长老团”也审议堂会与堂会之间的争议。如果争议的双方是来自不同的堂会的会友,或者“堂会长老团”无法处理或处置不公,当事人可诉请“区会长老团”审理。使得有冤屈之人,不需要告到外邦人法庭。
如果在一独立教会中,发生争议,结果常是两派对立,谁也不服谁,造成分裂。因为没有可上诉的公正仲裁单位。如果此堂会属于众堂会所组成的“区会”,则“区会长老团”就是监督仲裁的所在。所以,“同一地区,众长老治会”的制度,可避免争讼无门、任意孤行的悲剧。
如果“堂会长老团”发生内乱,不论是在教义真理或道德品行方面的审议,无法达到共同决议,则“区会长老团”的众堂会长老,发挥监督平乱的功能,遵照圣经处置该堂会,以确保该堂会的平安与圣洁。
以上所述,从圣经与实际案例,可清楚看出“众长老治会”的二层面:“堂会”与“区会”。无论是“堂会”或“区会”的“长老团”,其功能不是主宰教会,乃是监督堂会遵行圣经真理。长老们不是因各人喜好或感情,来审议仲裁。他们乃是神子民的圣约代表,监督教会会员是否照着圣约来生活事奉。
圣经就是神子民的圣约指南;长老们是教会的主所设立的助理,遵行“大牧长主基督”的吩咐,来治理教会牧养群羊。所以“耶路撒冷会议”最后是根据阿摩司书9:11-12来定案,摒除了“割礼派”的异端教训。由此可见,“长老团”的权柄完全来自主基督和他的圣道,长老们只是主所授权的仆人,只能宣告圣经所说的,根据圣经来审议各样争端。
3、长老的按立
“长老团”的另一职责,是按立教会的圣工人员。“长老团”要审查同工候选人的资格是否合乎圣经的要求。使徒保罗提醒提摩太说:“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因为是“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提前4:14)。保罗也劝勉以弗所的众长老,记住自己的身份是全群的监督,并且凶暴的豺狼会来破坏教会,连教会内部都会有人起来,说异端悖谬的话。所以,“长老团”必须保护教会,防范异端。
今日教会的光景是乱象横生,许多人起来自封“布道家,宣教士,牧师”,发展自己的事工。然而,他们并不属于教会,也不需向任何人负责。这些做法是不合圣经的,因为他们根本不需向教会负责,教会也无法考核他们。另外也有许多“独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它们不属于教会,立足于教会之外,不向教会负责,如同独立传道人一样。
使徒保罗是顺服教会“长老团”的,他们按手在保罗头上,差遣他出外布道;此过程被称为“圣灵差遣”他去(徒13:4)。这显示:圣灵的引导,是透过教会的治理运作。保罗在宣教旅程之后,回到母会向“长老团”报告成果,显示他向“长老团”负责。
所以关于按立传道人,“长老团”的资格审查非常重要。这是保护羊群,免受假牧人的危害。撒但千方百计要来攻击教会,常常从传道人身上下手。有些人作牧师传道,不是真有主的呼召,乃是为事奉自己的肚腹。若是未经考验不知其真相,就容让其进入教会牧会,则必误导群羊、危害教会。
由于牧师是“教导长老”,要教导真理驳斥异端,所以牧师必须熟悉精通正统教义;他要作为群羊的榜样,所以人品言行与家庭生活,都必须无可指责。牧师候选人必须经过“区会长老团”的严格考试与甄选,经“长老团”按立才可担任圣职。
堂会内的“执事与同工”,由“堂会长老团”来选立。但是“牧师与长老”应由“区会长老团”来考核选立。
4、“总会长老团”
在众多“区会”所组成的“总会”,是由众区会的所有长老组成的。总会的长老数目多时,就由各“区会长老团”委派代表长老,来召开全国的大会,协调众区会之间的圣工合作。如果区会与区会之间有争议,则由总会来审议仲裁。所以,区会能解决的问题,不需要上诉总会。
从改革宗教会历史来看,“区会长老团”成员,通常是由同一地区或行省的众教会长老所组成。例如圣经说到“加拉太的众教会”(加1:2),加拉太是罗马帝国的省分(徒16:6;彼前1:1)。保罗写“加拉太书”,是写给加拉太省的众教会。各国的改革宗教会总会,通常是由地理行政区域,来划分“区会”的界线。
若是某大城市有许多堂会,也可以该城市为一“区会”。若某一省分的堂会数目有限,也可以连合多个省分的堂会,为一“区会”。区会的界线划分是有弹性的,主要是能达到合适的堂会数目,以进行实质的合一事工。
5、总结
总之,“区会长老团”如同同一小区中的家长会,众家长一同治理小区中的各家庭,保护整个小区的安全,扶助各家庭,惩戒不守规矩的家庭。“总会长老团”是协调整个国家的众区会,如同国家与众小区的关系。
三、教会治理是借着遵行“圣经信仰准则”
教会是主基督的教会,宣扬主纯正的福音,要为从前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竭力争辩。所以,在关键时刻,教会制订“信仰告白”来表明正统教义,驳斥异端。教会的“信经信条”,表明这是教会的信仰与生活准则,每一会员都应谨守遵行。教会的治理,是借着遵行“圣经信仰准则”来施行的。
1、教义的测验
“耶路撒冷会议”制订的“信仰决议”,在众教会中具有权威,是会员信仰与生活的准则。此决议否定了“割礼派”假师傅的教训(徒15:24),也简明扼要列出信徒生活指南(徒15:28-29)。圣经也列出“教义的测验”,例如,使徒约翰说:“亲爱的弟兄啊,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总要试验那些灵是出于上帝的不是,因为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凡灵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就是出于上帝的,从此你们可以认出上帝的灵来;凡灵不认耶稣,就不是出于上帝,这是那敌基督者的灵。你们从前听见他要来,现在已经在世上了(约壹4:1-3)。
2、信经的制订
综观教会历史,异端邪说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所以,为了要对付阴险狡诈的异端思想,教会所制订的“信经、信仰告白”也就越来越准确详细。主后第四世纪的“尼西亚信经”驳斥亚流派异端;第五世纪的“迦克墩信经”抵挡涅斯多留派与犹提克派异端。教会在历史上制订许多信经信条,直到今日。事实上,连异端教派也制订他们的信经,来传播其错谬思想。由此可见,正统教会制订信经来表明真道并驳斥异端,是义不容辞的。所以,教会的治理包括根据圣经制订“信仰准则”,因这是不可或缺的。
3、信经的目的与性质
信经的制订,乃是教会教导事工的成果。信经不能取代圣经,因为信经是根据圣经而来的,是圣经真理的纲要说明。信经不是完全无缺的,唯有圣经是完全无误的最高准则。然而,信经的存在是必须的,因为连异端也说他们是根据圣经。根据“以经解经”而得的圣经信仰教义,以简明扼要的纲要解释,写成“信仰告白”,就能帮助教会全体会众,认清基要真理,免受异端迷惑。
所以,“信经、信仰告白”是袖珍型的系统教义,由教会公开认信表白,作为福音真理的见证。若要认识任何宗派的教会,首先要看其“信仰告白”,才能知道此教会的信仰内容,及其教会生活方式。教会若没有成文的“信仰告白”,则无法传承正统信仰,因为无法防范下一代领袖可能改变原先的信仰;教会若没有清楚的“信仰告白”,则无法教导会众分辨是非,因为没有“信仰准则”作为持守的依据。
4、“宗教改革”的信仰告白
“宗教改革”的真教会,在十六与十七世纪制订了一些“改教信仰的信仰告白”,表明教会归回圣经,归回福音信仰,驳斥天主教会的错误。基督教会的弟兄姊妹们,都是“宗教改革”的子孙,当然应该持守表明“宗教改革”的信仰告白。其中出类拔萃的是:“威斯敏斯特信条与大小要理问答”、“比利时信条”、“海德堡要理问答”、“多特信经”。
其中“威斯敏斯特信条与要理问答”是最后完成的,承接上述信条与问答的精华,是最精确且完整的信仰告白。改革宗信仰的教会,以这些信条与问答作为“教会信仰准则”,传承正统福音信仰,直到今日。这些“信仰准则”保守了改革宗教会,免受奥秘派与灵恩派的误导偏差,防范新派神学与批判学的诡计,必能帮助教会在后现代中站立得稳,不随波逐流。
教会的“信仰准则”是神子民生活事奉的根基与框架。教会的牧师长老,绝不可传讲与“信仰准则”相反的教训。被按立的牧师长老,都必须经过“信仰准则”的教义考试;在宣誓就职时,都要表明信守并教导“信仰准则”。执事也要固守真道的奥秘,认信“信仰准则”。
5、总结
教会由坚守并传讲“信仰准则”的“长老团”来治理,会众就能安居于主的羊圈,健康成长。“信仰准则”是教会合一的见证记号。
结论
正如本文前言所述,“教会治理”的三要素是:(1)合格的众长老治会,(2)长老团的监督治理,(3)按照“圣经信仰准则”治会。若要教会健康稳定成长,传承正统信仰与生活,这三要素缺一不可。今日华人教会常常软弱无力,无法施行圣经的管教纪律,原因在于“教会治理”型态与模式,不遵照圣经,反而追随世俗潮流(心理学,社会学,市场学,企管学),真是可悲。“人饥饿非因无饼,干渴非因无水,乃因不听耶和华的话” (摩8:11)。
唯愿我们悔改归正,归回圣经,归回“改教信仰”,我们“当站在路上察看,访问古道,哪是善道,便行在其间;这样,你们心里必得安息”(耶6:16)。
附注:本文主要参考Kevin Reed, Biblical Church Government。
本文作者为美国威斯敏斯特神学院历史与神学博士。现在美国北加州湾区圣经归正教会(http://www.biblerc.org/)牧会,并兼任改革宗神学院院长。
[1] 本文取自圣经归正教会(Bible Reformed Church)网站:http://www.biblerc.org。——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