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岩
当我们谈到教会成员制度,许多人的眼前就浮现出厚厚的、落满灰尘的教会章程手册,或电影中宗教法庭的阴沉场景。在中国,大多数信徒对于教会的印象依旧是一群信耶稣的人自愿组成的共同体。即使许多教会在讲台、圣职、信条章程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对于成员制的实施仍然有许多顾虑,其中最大的一点疑虑可能就是,成员制会不会使得教会信徒感到被冒犯乃至丧失活力。
尤其在今天这种威权主义传统与个人主义混杂的时代背景和教会背景中,成员制受到的质疑非常多。有人强调,成员制不过是要沿袭传统家庭教会中的某些专制主义制度。当看到一些较早实施成员制的教会走了一些弯路的时候,就更加重了人们原有的对成员制的印象——僵化、沉闷、呆板、制度繁冗、律法生硬。所以,要适应时代的新特点和提高信徒活力,成为今天一些人反对成员制的理由。
有鉴于此,本文将以中国改革宗浸信会的《教会章程》[1]和美国国会山浸信会九标志事工中的相关著作[2]作为我们的研究样本。我们将首先从他们的教会章程中梳理教会的定义;然后,从四个方面来探讨成员制与教会活力的关系,分别是:教会成员对新成员主动接纳的权利与责任,教会领袖的立与废,教会成员在重大教会纪律执行中的权利与责任,成员制度保护最弱小者的原则对成员的激励。
转型中的大陆教会可能处在各自的形态与体制当中,未必一定能够完全按照这两种浸信会的教会模式来建造。但是,我们期待能从这个个案研究中发现合乎圣经又有益于教会建造和成员成长的原则,认识到教会成员制对信徒成长和教会活力的促进作用。
一、面对困惑:成员制会使教会丧失活力吗?
我们这个时代,看起来是个人成为英雄的最好时代。广告商们直接宣扬自立自强自大的口号:“做你想做的事情!”以及“一切尽在手中!”那些特立独行的个人主义精英成为大众文化偶像。
但事实上,这却是人人追求个人好处,却又不愿意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时代,无论是在友谊、婚姻、工作还是教会中都不例外。个人活力的增长,其实并没有带来对共同体关系的建造,反而带来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对制度的质疑。无论是相互委身的婚姻制度,还是对企业和社团委身的工作制度,甚至对国家忠诚的公民制度,都被这个时代的潮流所否定。不能不提的是,移民文化和消费主义心理的盛行,使得信徒对教会委身这种本来源自于前基督教王国时代的通例,反而沦为一种遭人嘲笑的另类。
而且,中国文化具有两千多年的专制特色,我们所熟悉的是“政教合一”的权柄。中国人在这种专制制度之下,一方面身体、思想、信仰、文化等方面都受到了极大的束缚;而另一方面,过度的专制又造成了内心深处对于制度的阳奉阴违——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不责众……都是对专制体制的极大藐视。所以,我们可以同时是最专制主义、集体主义的国家,又是最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的国家。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当中国人进入教会,就自然地把以前对于组织制度、权柄的观念带了进来,也就意味着带入了两种极为对立的教会形态:一种是传统家庭教会中权威独占、金字塔中央集权统治、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的专制主义教会,这基本上是对以往中国专制主义传统的继承。[3]而另一种则是城市新兴教会中的志愿者俱乐部、宗教爱好者团契、宗教服务提供商等,这具有被后现代个人主义文化所影响的新兴团体的特征。
在前一种教会形态里,信徒在参与的活力、事奉的创新和对社会的影响上都比较乏力。而在后一种教会形态里,却是表面上活跃,而实际上教会信徒的不稳定性极大,包括信徒流动频繁,信仰迷失也很常见。显而易见,无论是法网繁密的威权主义,还是无法无天的个人主义,[4]对健康的体制与活力同样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此看来,怎样在教会领导体制建立与保持成员活力之间实现平衡,就成为转型中的中国家庭教会应当关切的重要问题。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与教会处境下,令人疑虑重重的成员制果真能在促进合乎圣经的教会治理的同时,又不使教会丧失活力,甚至更加带来活力吗?中国家庭教会在制度选择上,当何去何从呢?
二、制度选择:取决于教会是什么
对于教会的定义,我们所熟悉的经文是:“这家就是永生神的教会,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b)。但仅有“家”这一个词,很难清晰界定教会成员之间应有的关系。因此,要更全面地理解教会及其成员,我们还需要从一些教会章程中进一步明确。
改革宗经典出版社的《教会文献》[5]一书有《改革宗浸信会公认信条》,其英文版本即《1689伦敦浸信会第二公认信条》(The 1689 London Baptist Confession of Faith ),这份中文公认信条代表了中国大陆地区改革宗浸信会教会的认信。在该书附带的《教会章程》样本(以下简称《章程》)的总论中,对教会的定义如下:
真基督教会是属于上帝的机构之一(有别于家庭与国家),是基督门徒的一个特有群体,其特征为:1)一个可见的团体,由出于慎重共同忠心于基督及圣经的信徒所组成;2)一个属灵的团体,其生命由基督借着圣灵与他们的特殊同在所赋予,圣灵又将他们立作真理的殿和上帝的家。[6]
在这个定义中,教会被特别定义为机构,其组成群体同时具有可见性与属灵性的特性。这样的定义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在《深思熟虑的教会》一书中,狄马可(Mark Dever)牧师以组织、机场、公司的安全防护为比喻,提出了教会的“属灵安全”一说。他提出:“当福音这个密码没有被要求,正确的教义这把钥匙也不太必要,圣洁与爱心等验证信仰的标志也没有检查——于是教会的纯洁随意受到损害。”[7]
在此,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个机构、组织、群体,要想成为一个健康的有机体,就必须确保其安全性,而其威胁主要来自于内部的“疾病”。狄马可牧师指出:“死的教会成员会传播败坏他们灵魂的疾病——腐坏的表征是不肯悔改的罪。”[8]教会中一旦有属灵疾病的传播,就如同瘟疫在人群中传播一样,这个群体就危险了,成员的成长和活力便无从谈起。
在《教会成员制》一书中,约拿单·李曼(Jonathan Leeman)在《章程》的基础上,对教会的定义做了有益的补充。他指出,教会不仅是属于上帝的机构,更重要的是“耶稣拥有治权(Imperium)”![9]耶稣设立教会时,授予了她世界上最高的国度权柄。[10]所以,教会不应该是俱乐部、志愿者团体、宗教兴趣爱好者团契或是宗教服务提供商;信徒也不可以按着自己的喜好来过信仰生活,不能高兴的时候才考虑教会的要求。
只有认识到教会拥有国度的权柄,信徒的身份才不再是志愿者,而是被当成一个国家的人民。当属于宇宙君王的机构被抬高到这样一个地位时,作为这个机构的成员才能用不同于以往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所以,李曼继而指出什么是教会成员资格:“教会成员资格是一个教会和一名基督徒之间的一种正式的关系,其特征是教会对该基督徒门徒身份的确认和监督,以及该基督徒在教会的关怀下委身活出自己的门徒身份。”[11]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 关于教会和地方教会的定义:教会作为属上帝的机构,拥有超越的国度权柄;地方教会是天上国度在地上的彰显(Leeman认为地方教会是天国在地上的大使馆),因而地方教会拥有对基督徒国民身份确认和监督的权柄。
2.关于教会成员的定义及教会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地方教会的健康状况考核主要是指其这就是我们从教会的定义中得出的教会体制与成员活力之间理应有的平衡与互益。我们下面会展开具体的论述。
组成人员是否是经过确认的天上国民,即重生的基督徒。因而,地方教会应当教导、监督、关怀基督徒活出自己的门徒身份;而这些明确的基督门徒又将使得教会的天国国度形象更为清晰。
三、成员制度如何促进成员成长和活力?
1、从《章程》看,教会接纳新成员更具主动性。
大多数教会新成员的产生主要依靠老成员的人际关系和接待迎新部门的服事,在一个典型的东方式群体中,新人的加入是一个渐进与沉默的过程。其中可能会由于介绍者的关系或参加的小组而形成自己的熟人圈子。
而《章程》所拟定的新成员接纳程序则分为三步:
一是牧者审查:申请人与长老会面,长老负责查验申请人的信仰与对本教会章程的认信。
二是牧者核查:如果申请者是转会的基督徒,牧者要查明此人在前教会中的情况及他离开的理由,见证此人的品行、为人。
三是大会评议:若长老经审核认可了申请者具备做成员的资格,他们就要请申请者到会众面前作自己归信基督经历的见证。此后,就着申请者的生活作风或认信情况,允许教会任何成员在不短于一个月的时间内向长老私下提出异议或问题。在一个月之内如果仍有异议尚未被澄清或得到解决,长老将推迟接纳此人为成员。如果没有不能解决的异议,那么在申请者作见证之后的一个月左右,按照第六章五条的细则(即成员会议投票),大会若经投票或举手通过,申请者当即被接纳为成员。[1]
我们为什么高度评价这一程序?因为按照提摩太前书3:15,教会是一个家。这里所显明的是,对教会成员彼此之间作为亲人或手足肢体关系的强调。如果家中悄悄地多了一个陌生人,或是身体上偷偷地长出一个肿瘤,不会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当申请者通过公开的方式见证自己的信仰,而不只是教会领袖、接待同工、教会中的熟人对他们有所了解,这就在最大层面上增进了新老成员之间的了解。而一个月的评议期,一方面教会成员可以尽自己的本分与责任支持牧者的审查工作,另一方面也会促进教会成员与新人之间的沟通与了解。
这让我们想起了,基督徒婚礼上经常有的一个环节,就是牧师在新人最后盟誓前会问全体被邀请参与观礼的亲友、弟兄姊妹:你们当中还有谁对他们二人结为夫妻存有异议,请当众提出。如果没有,那就请你在他们以后的婚姻生活中永远持支持与祝福的态度。这里也往往是一个欢庆与祝福的环节。
我们认为,申请者在教会成员面前作出见证,并且在一个月内与大家积极交流印证,并在最后的成员会议上获得大家举手表决而被接纳为教会家庭的新成员(可能有时加上现场的洗礼)。这也是一个正式的、隆重的欢庆与祝福的环节,甚至应该有超过婚礼庆典的圣洁意义,因为教会作为天上国度的大使馆,此时在万国万民面前正式和公开地确认了一个人成为天上的国民!
所以,每一次新成员的加入,都是教会成员被提醒自己在这间教会的身份和行使自己成员权利的时刻。从这些成员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中,我们更多地学习到什么是教会,什么是基督徒的爱,这正是对这个世代个人主义文化的抵制。我们自己的生活可能有些不太顺利的地方,但我们可以因神在其他人生命中的工作而被激励,[2]使我们感受到自己并不是孤单的天路客,这一切都在帮助成员灵命的成长和对教会的积极参与。
2、从《章程》看,教会成员与教会领袖的关系。
当教会决定走出独裁制或寡头制的时候,《章程》中所提及的成员制又能够提供什么样的帮助呢?
我们来看一般性的教会领袖是谁?《章程》规定,教会的职员分为长老与执事(腓1:1;提前3:1-13)两种,长老侧重于教导神的话语来带领教会,他们中间可能有一位是会众最主要的教导者,有时可以被称为主任牧师。而执事关注在教会生活的具体实际层面进行服事,促进教会合一,支持神话语的事奉。[1]
在此说明,改革宗浸信会是会众制教会,狄马可在《神荣耀的彰显——会众制教会治理》中如此解释:
对会众制可以这样简单理解:当地教会生活事宜的最终裁决所不是罗马、君士坦丁堡或者华盛顿的主教,不是一些国际性的团体或者全国性总会、大会或联会,不是某个宗派的主席或董事,不是一个地区性的宗教会议或者事工机构,不是某个本地堂会的长老团,或者牧师。最终的裁决所应该是地方教会会众本身。[2]
虽然成员大会是改革宗浸信会的最终裁决所,但是显然教会的日常治理并不可能事事都交给成员大会。所以在《章程》第四章第三则中讲到“本章程认为,符合圣经教会秩序的标准要求有复数的长老督理本地方教会”。所以,改革宗浸信会平时的治理是由本教会的众长老进行的,在这方面与长老制教会有非常大的相似性。
下面我们来看成员制与教会领袖产生的关系。
首先,《章程》第四章《教会的职员》第一条总论中说到:“教会有责任从中寻找拥有主基督赐予任职所必需的美德与恩赐的成员,在通过会众投票或举手正式地确认他们之后,借着同心的祷告按立他们,然后服从他们的权柄。”[3]
结合第二条规定,本教会的所有职员必须是这教会的成员,这就保证了领袖是从成员中产生。如我们在第一点中讨论的,领袖是肢体,也是家人,是曾在众人面前作过见证并经历众人认可的。这是一个人口流动迅速的时代,包括信徒的流动。许多教会因为缺乏职员,往往对有教会服事经验的转会者不作严肃公开的考核,匆忙将他们推上本教会的服事。这往往会带来后续的许多问题。但是浸信会的外聘职员,一方面按新成员接纳的流程,另一方面,聘牧的权柄在于成员大会,这对于外聘制度也是很好的优化。
而且,《章程》第四章第三条第一则谈到认可与确立教会职员,其生效必须以会众的赞同或投票结果为准。在《章程》第四章第五条《教会职员的选拔、按立与确认》中,特别提到了会众的赞同与会众提出异议的程序。第六条《对教会职员的管教》中又特别提出“撤销职员的职务须征得会众在正式大会上的同意”。
会众大会负责通过教会职员的任职与撤销,这是一条非常有意义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其诙谐地称为真正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产生过程。按照这个理论的本来期望,通过有资格的合法会众以民主方式推选出来的领袖团体,是真正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权力机构。当然,从教会的角度来看,这是神透过教会的全体会众发现他们当中已有的、神所赐的恩赐。所以浸信会不称之为“选举”,而是“选立”或者“印证”。这尽可能减少了志愿者团体中以热情和能力自然显现领袖人物的常规做法可能带来的负面性,也避免了此种领袖人物或阶层自然过渡为垄断专制阶层及其传承。这要求成员对领袖的产生承担极其严肃的责任,在此过程中必然会让教会成员对教会事务更加关注和负责。
其次,《章程》第四章第三条第一则谈到长老的权威时,特别提到:“长老必须以作会众仆人及榜样的姿态运用这权力,在行事时注意会众的意见。所以,长老在任何大事上或巨额开支上都当征求会众的建议和支持,并在适当的时候愿意听从会众。”[4]
根据《章程》相关规定,这些大事包括了认可与确认新的教会职员、修改教会章程、纪律管教、接受与驱逐成员。我认为这基本上已经涵盖了教会中主要的重大事务。
当这些重大事务在长老会的督理之下,在与成员大会进行充分交流沟通之后,再由成员大会进行投票表决之时,教会不再是一群板凳基督徒与天使共观少数精英基督徒在台上演出。涉及到金额巨大的教会预算之时,也不再可能是凭领袖或领袖们的“感动”来作决定。
所以,如果一个基督徒在这种成员制度中还没有参与感,他就不可能在其他任何教会中找到参与感。也可以从另一个层面来解释,如果一个基督徒在这种权柄之下学不会顺服,他就不可能在其他任何权柄中学会顺服。
这种领袖机制与成员制度对于带动教会成员的成长和活力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3、教会纪律的实施是教会成员成长的保障。
前面已经说过会在成员大会中实施重要的教会纪律。这里之所以把教会纪律单独拿出来探讨,是因为教会纪律已经成为教会健康的一个重要标志。而教会纪律的实施又是以成员制度为前提的。
我们会从《章程》第三章来讨论教会纪律执行在会众制中的操作。
首先,依照狄马可提出的观念,教会纪律更多地是积极的纪律,传统上称之为“型塑的纪律”(formative discipline)[1],或者依照安泰博(Thabiti M. Anyabwile)的说法称之为“塑造式管教”[2],也就是指教会平时牧养中的各种蒙恩之道,成员制度对成员委身、奉献、服事各方面的要求,也都属于这种积极的教会纪律。本文第三部分谈到成员资格时已经有所提及。在《章程》第二章第五条《成员当有的行为》中也提出了五则要求。李曼在对教会成员的定义中说到:“基督徒在教会的关怀下委身活出自己的门徒身份”,所谓积极的纪律正是这种对成员的有意识的关怀牧养,这与没有成员制度的、宽泛的教会蒙恩之道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前面第1点和第2点中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与责任方面已经体现出来。
我们接下来重点看“消极”的纪律,即《章程》第三章《教会管教》第二条中所说的《责罚性管教》。与通常的教会劝诫内容相似,这些管教也包括:当众责备、回避交往、中止主餐、终止教会成员身份。
教会劝惩中有私下劝惩,这是领袖、成员都被赋予的责任,按着爱心与智慧,以尊重对方的方式,彼此友好忠诚地指正、责备和劝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比较重大事件的处理原则,在“公责”的执行中,《章程》规定:牧者要求一个毫无悔意的成员,在会众面前为重大的罪悔改。[3]
这里所提到的当众,是指在成员大会面前,而不是平常的主日聚会中,那种聚会中有各种慕道友或是非会友信徒参加。
另外,在逐出教会这样的严重责罚中,《章程》规定:必须有到场成员至少三分之二人数的投票或举手方可生效。[4]
让我们来思想这种规则的意义。如果严格按照加尔文的教会三要素:圣道宣讲、圣礼施行、教会劝诫,中国甚至华人世界存在大量在严格意义上并不能称为教会的聚会点或是团契,其在教会纪律方面尤为缺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教会”没有治理。所以这样的治理,一方面既然没有“法治”,就变成“人治”——领袖的意见就是治理的方案。另一方面,既然没有大家所公认的教会纪律,执行纪律的原则与态度就经常是“丛林法则”和“家丑不可外扬”。所以最经常看到的情况就是某些肢体悄悄地就再也看不到了,可能相关和相熟的人因有所牵连,产生一些小圈子里的消息,传了一段时间也就自然慢慢平息。
浸信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开的教会纪律执行案件,必须是在成员大会面前。这里一方面赋予了成员知晓与处理重大家事的权利。另一方面,教会内重大纪律案件,不向非成员(慕道友、主日访客、非成员信徒)开放,这里不仅是使成员身份、权利更加清晰明了,也是按照国度的原则。因为教会是属灵的国度,其管教也是属灵的,尤其某些涉及到对违背教义的劝惩。或者当事人虽然已经在伦理道德层面上犯罪,但却不是触犯社会上的法律(罗13:1-5;彼前4:15)。这种管教不需要在国度之外的人面前公开操作或是公布,特别是不会在教会里以张帖公告的方式进行。
我们在这里所强调的不是另一种“家丑不可外扬”,而是强调在神的家中“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秩序行”。所以这种公责方式是对成员参与重大纪律执行的清晰身份界定与权利实施,如前面所说,这种重大事件的参与机制是可以促进成员的责任感和参与感的。
4、从《章程》所体现的最弱者保护原则来看成员的成长。
这个世界的生存之道是“丛林法则”,在唯物论盛行的国家尤其是按照“成王败寇、弱肉强食”的规则来应对群体生活。当信徒带着这种文化背景进入教会,虽然相对而言,教会人群都是更软弱或更边缘化的,然而“丛林法则”仍然有其影响力。所以,与在其他群体中一样,弱小的、沉默的、没有影响力的信徒仍然容易被忽视。同理,也有因为灵性软弱糊涂而产生的“刺头”基督徒或是“混球”基督徒,他们的不成熟经常给领袖惹出麻烦。他们可能是更容易在“丛林法则”中被消灭的软弱者。我所经历过、所看过的最悲哀的事情,就是牧师甚至同工团队对没有价值的基督徒的放弃,其中包括灵性不成熟而会惹麻烦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穷愁潦倒的,甚至可能是这两种情况结合的。这是令人发指的罪,却极容易在集体主义盛行的群体中悄悄施行。中国的文化是要防止“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作为改教者的后代,在成圣之路中有一个极大的诱惑,就是回到因行为称义的心态中。这种文化的表现之一就是,以牺牲对弱小者的带领、牧养、陪伴的责任为代价,更方便有效地建造事工与教会,以此赚取良心的平安。
这不是为了上帝的荣耀的服事,而是为了建造自己荣耀的服事。
申命记25:17-19谈到上帝对其软弱的子民的态度:“你要记念你们出埃及的时候,亚玛力人在路上怎样待你。他们在路上遇见你,趁你疲乏困倦,击杀你尽后边软弱的人,并不敬畏神。……那时,你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涂抹了,不可忘记。”
行军队伍中,对整体队伍最大的拖累就是“尽后边软弱的人”。然而从上帝对亚玛力人的烈怒与灭族的绝罚中,我们可以看见他对软弱者的慈爱。他选择以色列人,也并非因为他们人多势众,相反“原来你们的人数在万民中是最少的”(申7:7)。
那么,成员制在这种文化背景中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约拿单·李曼在《教会成员制》第五章《什么是成员资格的“标准”》中谈到了一个例子,就是一个牧师考虑要不要让一个“混蛋”基督徒重新加入教会。李曼的原则是“教会不能寻找那些从来不做混蛋的人,而是要寻找那些承认自己是混蛋,愿意与此抗争的人。”[1]
所以,成员制从来就不是精英制,我们在前面讲成员制资格的时候已经讲过,我们不是在寻找道德完美的人和信心刚强的圣徒。而且按照成员制的约定,无论成员是什么样的人,他们都理当终身享有被治理、被牧养、被辅导的权利。而上帝的慈爱在对软弱者的不离不弃上就更加得着彰显。教会的牧养,即生有人管,死有人葬,天上有人为他交帐。但在被忠心持守的成员制度中,这并不是空口说说的基督教伦理,而是以成员立约的方式,在众人面前将教会对其的责任承诺出来,且在此去经年的舍命牧养中不断地体现出来。
这是反文化的伦理精神,因为服事的是软弱者,就不是互惠,而是舍己,是带着不期望回报的爱去服事,这才是“清洁没有玷污的虔诚”(雅1:27)。这也是耶稣的精神,因为“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太25:40)。
作为基督徒,每个人都有过自己的软弱,也都知道自己终有软弱困苦之时。一个反精英文化、反“丛林法则”的群体,能让大家看到自己的低谷都在上帝的恩约护理当中,这样一种来自上帝的安全感,才能让成员生发出真正的勇气与谦卑,愿意进取,愿意不断悔改归正。
结论
至此,我们基本对两间浸信会教会的成员制进行了一些研究。虽然,这只是针对样本的研究,但希望对于其他教会的治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对于已经实行成员制的教会来说,努力的方向是让成员“按名是活的”,按实也是活的。让成员“活起来”,如前面所讨论的,就是在各种处境中对成员身份的显明,使其成员意识不断地被提醒,从而活出天国公民、基督门徒的样式。
如何显明成员身份,关键之处在于强化成员参与机制,而不是强调成员身份的“分别性”。在这方面我们容易犯的错误是因为要强调成员身份的分别性而只喜欢以教会章程来监督辖制,比如定期梳理考核成员名单,清理不合格成员。这很必要,但仍然是一种消极的、限制的做法,要与更积极的做法配合使用。
积极的做法就是,对成员参与和成长的成全。比如,教会更多地安排成员聚会。对教会异象、事工、圣职、劝惩这些事情有成员决议。但仅仅两次到四次会议,远远不足以引发成员对自己身份、权利的重视和认同。我所知道的教会中,位于昆明的中国大陆第一间改革宗浸信会教会在每个主日下午举行成员聚会。成都一间改革宗长老会在每月的圣餐主日中安排专门的成员聚会。在这样的成员聚会中,有成员生命分享,有长老会的一些事工进展报告,有成员咨询等“家事”。这样可以帮助日常运作的长老会与成员之间有更多信息交流,无论对长老会还是对成员,都是提醒与鼓励。
还有一些做法就是在主日聚会佩戴成员胸牌,仅限成员参与教会服事,和设立向成员开放的专门的小组聚会,认真对待新成员加入等等。讲到新成员的加入,最近有一位弟兄在波士顿加入一间长老会教会,之后就收到教会的两位长执专门发来的邮件,不仅告诉他属灵方面的需求找长老,生活方面的需求找执事,而且向他作了自己的信仰见证。其他一些教会成员也在给这位新成员的公开邮件中表达了欢迎。这既有制度层面的规定,也有成熟的成员制带来的自发层面的热忱。
当然,这些做法与具体操作并不需要绝对化和程式化,但非常值得多多思考。特别是回到教会的定义来思想我们所做的是不是在教导、监督、关怀基督徒活出自己的门徒身份。而且关键在于,如果这一切不是被福音的热忱所驱动,如果最好的制度中没有耶和华作王,都不过是人手所做的工作。但我们在对成员制度的分析研讨中看见,若我们能按照上帝在圣经中对教会及其成员所显明的心意,尽自己的本分与责任建造合乎圣经原则的教会,也必然会带来有效的牧养与动员,使教会属天国度的圣洁身份,透过教会成员的见证向世界彰显,吸引更多人渴望认识和归入这个国度。
[1] 其中部分改革宗浸信会信条文件翻译于1996年,改革宗经典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国内多数改革宗浸信会教会的章程是基于此文献中的章程修改而来。
[2] 国会山浸信会是加尔文主义浸信会,虽然不使用1689公认信条作为教会的信仰告白,但是在神学框架上是和改革宗浸信会一致的。所以在本文中也使用它们的文献作为研究样本。
[3] 江登兴:“中国教会的专制主义危机”,《教会》,2006年11月网络版。(2015年9月27日存取)/no061101
[4] 迈克尔·霍顿(Michael Horton)在为《教会成员制》一书所写的序言提到这两种情况。约拿单·李曼(Jonathan Leeman):《教会成员制》(Church Membership),徐震宇译,惠顿:十架路出版社,2012年。免费电子书下载链接:http://cn.9marks.org/article/church-membership-holding-body-together/
[5] 《教会文献》,改革宗经典出版社,2000年。
[6] 《教会文献》,第87页。
[7] 狄马可(Mark Dever)、亚保罗(Paul Alexander):《深思熟虑的教会》(The Deliberate Church),洛杉矶:麦种出版社,2011年,第85页。
[8] 同上。
[9]约拿单·李曼(Jonathan Leeman):《教会成员制》(Church Membership),徐震宇译,惠顿:十架路出版社,2012年,第7页。免费电子书下载链接:http://cn.9marks.org/article/church-membership-holding-body-together/
[10] 同上,第11页。
[11] 同上,第36页。
[12] 《教会文献》,第97页。
[13] 狄马可(Mark Dever):《健康教会九标志》(Nine Marks of a Healthy Church),唐玲莉译,洛杉矶:麦种出版社,2009年,第279页。
[14] 狄马可(Mark Dever):《神荣耀的彰显》,九标志中文事工版权所有,2014年,第29页。免费电子书下载链接:http://cn.9marks.org/toolkit/display_of_god_glory/
[15] 同上,第39页。
[16] 《教会文献》,第110页。
[17] 同上,第111页。
[18] 狄马可(Mark Dever):《健康教会九标志》,第225页。
[19] 安泰博(Thabiti M. Anyabwile):《健康的教会成员》(What is A Healthy Church Member),恩典合一教会翻译,英文版由Crossway于2008年在美国出版,九标志中文事工版权所有,第67页。免费电子书下载链接:http://cn.9marks.org/toolkit/ebook-healthy-member/
[20] 《教会文献》,第三章第二条第二则,第106页。
[21] 《教会文献》,第三章第二条第四则,第108页。
[22] 约拿单·李曼(Jonathan Leeman):《教会成员制》(Church Membership),第53页。
参考文献
书籍专著:
狄马可(Mark Dever)、亚保罗(Paul Alexander):《深思熟虑的教会》(The Deliberate Church)。洛杉矶:麦种出版社,2011年。
《教会文献》。改革宗经典出版社,2003年。
蒋真理:《基督徒长老制》。香港:雅和博圣约书院,2013年。
凯波尔(R. B. Kuiper):《基督荣耀的身体》(Glorious Body of Christ)。赵中辉译。基督教改革宗出版社,2013年。
埃德蒙·克鲁尼(Edmund P. Clowney):《教会》。基督教改革宗出版社。
卡森(D. A. Carson):《认识新兴教会》(Becoming Conversant with the Emerging Church)。潘秋松等译。洛杉矶:麦种出版社,2007年。
狄马可(Mark Dever):《健康教会九标志》(Nine Marks of a Healthy Church)。唐玲莉译。洛杉矶:麦种出版社,2009年。
《成都溪水旁归正福音教会信仰告白与治理章程》,2013年。
网络资源:
《教会》。2015年9月第5期,总第55期,网络版:/。
约拿单·李曼(Jonathan Leeman):《教会成员制》(Church Membership)。徐震宇译。惠顿:十架路出版社,2012年。免费电子书下载链接:http://cn.9marks.org/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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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可(Mark Dever):《神荣耀的彰显》。九标志中文事工版权所有,2014年。免费电子书下载链接:http://cn.9marks.org/toolkit/display_of_god_glory/
安泰博(Thabiti M. Anyabwile):《健康的教会成员》(What is A Healthy Church Member)。恩典合一教会翻译。英文版由Crossway于2008年在美国出版,九标志中文事工版权所有。免费电子书下载链接:http://cn.9marks.org/toolkit/ebook-healthy-member/
作者是成都溪水旁归正福音教会的会友,目前就读于华西圣约神学院。